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的全国性大型宣传活动。自2011年以来,宣传周已成为中国食品安全领域规格最高、涉及面最广的宣传活动。202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为“诚信尚俭 共享食安”。
2024 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海关总署主题日主题为“诚信共治,守护进口食品安全”。活动旨在提升进出口食品企业和口岸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法、知法、明法、守法意识,强化主体责任,提升消费者食品安全科学素养,增进对进口食品安全工作的了解,一同营造多元共治、共享安全的良好氛围。
关于食品安全,习明白准确地提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下面,就随关关一起,来学习了解一下进出口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和小常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经过一次修订(2015年)、两次修正(2018年、2021年)形成现行版本,共分为10章154条。内容有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中,第六章为食品进出口章节。第91条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的职责,第92-98条和第101条规定了进口食品监管要求。
对进口食品,《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对于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海关实施输华准入管理,对该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做评估,该事权在海关总署。对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该事权在海关总署。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对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的产品范围由之前的肉类、水产品、乳制品、蜂产品等4类扩大到所有食品类别。海关对进口食品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食品需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海关按照法律和法规及规定要求实施监管,对不合格食品做好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6章79条,内容有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中,第二章“食品进口”部分共29条,规定了进口食品监管依据、合格评定活动、进口商自主审核、包装标签标识要求、指定或认可场所、后续监管、风险控制措施、召回等内容。
《办法》第九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和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别的条件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有关标准要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和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公司(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以下简称新规)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扩展了注册范围,调整了注册模式,创新了注册评审方式,明确了注册编号管理,并将注册有效期由4年调整为5年,明确了变更、延续、注销、撤销注册及企业整改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3号)
《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疫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
回答:一样,都要符合中国法律和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2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市场准入“关”——海关总署对首次申请进口的国家及其产品做风险评估,只有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国家的产品方准进口。
2.企业注册“关”——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制品的境外食品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3.进出口商备案“关”——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制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4.随附证书“关”——进口乳制品需要随附出口国官方原产地证书和卫生证书;部分还需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产品标签上应当有产品的名字、配料表、 规格、原产国或地区、营养成分表,以及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7.合格评定“关”——各地海关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定要求,对进口乳制品进行综合评定。
回答: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 第4.3.1条款明确规定,酒精度不小于10%vol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也就是说,酒精度10%vol 以上的葡萄酒是否标明保质期,可由进口商或生产商自主决定。无论保质期标的一年还是十年,都不应作为判断这瓶酒品质的依据。在《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法规》中,也没有对葡萄酒规定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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